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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学校共青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
发稿时间:2015-03-11 来源:

第一条   为推动和支持各申报单位积极开展研究,增强研究工作的规范化、科学化,进一步提高研究水平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 共青团中央学校部(以下简称学校部)、全国学联秘书处委托全国学校共青团研究中心(以下简称研究中心)组织课题申报、评审、立项、中期检查、结题等工作,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管理,并向学校部、全国学联秘书处报告项目执行情况。

第三条   研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在对申报选题、申报材料、研究能力等进行审议的基础上,确定拟立项的课题。研究中心对所有立项的课题实施全程管理,承担课题的联系、协调和指导工作。

第四条   课题立项实行课题责任人制度。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,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,组织开题,并按中心要求及时报告情况。

第五条   凡立项的课题,课题研究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为课题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。

第六条   凡立项的课题,课题负责人不得擅自对课题名称、研究方向、研究范围、成果形式等加以变更。如确实有变更需要,负责人必须向研究中心提交申请报告,经批准同意后方能实施,对私自变更者,其研究成果将不予鉴定验收。

第七条   凡立项的研究课题原则上须按期结题,因需要进一步研究而不能按时结题,或结题未通过者,经学校部、全国学联秘书处和研究中心同意后,可顺延一定时间。

第八条   所有立项的课题实行中期报告制。研究中心负责在课题立项半年之后组织开展中期检查工作,对以下事项进行重点检查:

1.课题主持人及参加者是否按计划投入了力量;

2.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计划的要求;

3.主持人所在部门是否给项目的实施提供了必要条件;

4.资助经费是否真正用到科研工作上,开支是否合理。

第九条   战略课题、重大课题研究成果必须是课题指南规定的成果形式,重点课题、立项课题研究成果应当符合结题通知的要求。研究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成果进行评议。评议结果分为“优”、“良”、“合格”和“不合格”四个等级。

第十条   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由研究中心撤销课题,并追回已拨付的经费。被撤销课题的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请学校共青团新课题。

1.研究成果与国家法律、政策相违,存在政治问题;

2.剽窃他人研究成果,弄虚作假;

3.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;

4.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不符;

5.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;

6.违反财务制度;

7.违反其他相关规定。

第十一条   课题组发布课题成果时应注明“团中央学校部全国学校共青团课题研究资助项目”。


全国学校共青团研究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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